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4月24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
發布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錦花,省應急管理廳黨委委員、副廳長王磊圍繞《條例》立法的目的和意義、特色亮點及下一步學習貫徹實施等情況作了新聞發布。
《條例》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六個章節,在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落實作業安全檢查職責、強化新業態風險防范等多方面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
《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約談通報和督查督辦等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出臺將為青海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