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江源新聞客戶端訊 作為清潔能源大省,充分發揮資源優勢,服務全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青海責無旁貸,人大更應積極作為。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足“三個最大”省情定位,準確把握產業“四地”建設法治需求,創制性出臺《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的實踐要求,為推動我省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恰逢其時、十分必要。

對標決策部署
找準立法方向
制定《條例》,是本屆省人大常委會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立法的一項重要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多次聽取匯報并作出部署,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專門召開立法協調會推進指導立法工作。
初始立項時,省人大、省政府和各級相關部門建立了立法工作責任制,確定“時間表”和“路線圖”,細化工作任務和責任要求;起草時,省能源局總結經驗、結合實際,開展立法調研后,在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基礎上,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條例草案文本;審議時,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始終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積極推進立法進程,高質量完成了各環節的工作任務。經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條例》于2025年3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銜接法律政策
維護法治統一
在銜接上位法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省新出臺的《條例》得以緊密對照新制定的能源法,確保與上位法在內容和法理上相一致。
在參照政策方面,根據國家先后出臺的《“十四五”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十四五”現代能源體系規劃》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省級層面也建立了省部共建工作機制,出臺了打造清潔能源產業高地行動方案和相關規劃等措施。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將有關政策和文件精神吸收轉化到《條例》之中。
在總結實踐方面,我省有關地區在實踐中積累了一些好經驗、好做法,對此,省人大常委會進行認真梳理后,將實踐中比較成熟的做法吸收到法規中固定下來,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立足省情實際
規范清潔能源產業范圍
為發揮我省清潔能源優勢,體現我省產業特點,《條例》圍繞全省重點發展的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綠氫等,明確了清潔能源產業的范圍,包括風能產業、太陽能產業、生物質能產業、水力發電產業、智能電網產業以及地熱能、綠氫等其他清潔能源產業。
除此之外,明確編制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強化規劃引領。同時鼓勵支持清潔能源相關企業按照清潔能源建設先進性指標開發建設清潔能源項目,引導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明確規范職責
完善體制機制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清潔能源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與此同時,《條例》鼓勵各類經營主體參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共同形成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合力。
對癥綜合施策
推進“并網消納”協調發展
制定《條例》時,省人大常委會經過調研發現,清潔能源產業在不斷發展的同時,仍然存在電源結構、網源時空生產消納、儲能周期、價值價格錯配的問題。因此,在立法過程中緊扣“并網消納”對癥下藥。
在發電環節,規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清潔能源電源項目與配套送出工程開發建設,電網經營企業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要求,統籌建設或者改造清潔能源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設施,確保電源建設項目進度相匹配,并對電網經營企業接受電力并網運行也作出規定;在儲能環節,明確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促進儲能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布局各類儲能等項目建設,推動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多元儲能體系;在消納環節,規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各種激勵措施,提高清潔能源電源外送能力,推進抽水蓄能與新型儲能協同發展,提升清潔能源消納水平,還支持清潔能源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參與綠電交易和綠證交易,提升綠電消納比例。
完善產業鏈條
強化產業發展要素支持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清潔能源產業鏈協同發展,推進電源、電網、負荷、儲能、風光制氫一體化等項目建設,壯大以清潔能源發電成套裝備、關聯設備制造為主體的產業鏈。
首先是財政支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合理安排資金支持清潔能源產業示范項目開發。其次是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支持政策,創新金融產品和融資模式,支持清潔能源企業開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綠色金融服務。第三是強化用地保障,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列入國家、省重大項目清單的清潔能源項目,加強用地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利、林草等部門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最后是優化項目審批,明確對以清潔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以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同時對人才培養、加強工作監督等也作出了規范,推動要素保障“有力有效”。
作為創制性出臺的法規,《條例》不僅填補了省級立法在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方面的空白,為青海省清潔能源產業發展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更是為國家立法進行探索試驗,為在更高層次上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作出了青海應有的貢獻。
(來源:青海日報)